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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一、二

  • 日期:2026-03-26
  •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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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外卖平台餐饮经营者销售变质食品

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王某诉某餐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外卖店铺订购4份“炖菜+米饭套餐”,共计支付130.1元。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发现米饭异味变质,随即通过平台联系被告,被告客服人员承认米饭“有一点坏了”,但仅同意退还米饭款项。原告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经调查认定被告存在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所购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30.1元并赔偿500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销售的米饭存在变质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向原告退款并支付赔偿金。因米饭与炖菜分开打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米饭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应就米饭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故判决被告就米饭退款1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外卖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外卖食品安全的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本案明确了外卖食品中单一食品品类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规则,合理划分了消费者举证责任与经营者赔偿范围,既依法支持消费者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强化对外卖食品安全的司法保障,又坚持证据关联、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仅对经查证存在变质问题的米饭品类予以赔偿,不随意扩大责任范围。该案裁判既有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外卖经营者强化食品加工、储存与配送全过程管理,也为类案中分餐分装、分项追责提供了裁判指引,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合理责任边界的平衡统一。

案例二

电商平台依据平台规则

对虚假宣传食品材质的销售者

予以处罚,不构成违约

——某管理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管理公司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挪威进口三文鱼”,针对该商品被告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该商品实际为虹鳟鱼而非三文鱼。被告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商品鱼种为虹鳟。被告依照平台规则,认定原告销售材质不符的食品,作出下架违规商品并扣除原告违约金10万元的处罚。原告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相关标准,虹鳟鱼亦属三文鱼范畴,不构成材质不符,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违约金10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挪威三文鱼”通常指代进口的大西洋鲑鱼,而虹鳟鱼在市场价值、口感、品质等方面与大西洋鲑鱼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被普通消费者接受为“挪威三文鱼”。原告的销售行为已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造成了消费者的认知混淆。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实物与宣传材质不符”。被告依据检测报告、客诉记录等证据,认定原告违规,并按照平台规则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处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围,被告不构成违约,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强化内部治理,对推动网络消费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了平台规则的合同约束力,认可了平台基于检测报告、客诉记录等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正当性,同时强调商家应依法履行其对消费者应尽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本案对于引导电商平台依法依规治理虚假宣传行为、促进网络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