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2月25日发布实施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中,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三) 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如宣传的产品是食品,使用“食客必尝”,强调是商品推广特定的目标消费者,且没有做关于食品质量,口味的任何承诺,是否符合以上的不适应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的范畴?
答:
是否构成广告法绝对化用语须结合具体广告语境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你的描述,“食客必尝”是指向广告所推销的商品的,并非与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但根据“食客必尝”词语的含义,并不含有排除其他竞争对手、贬低同类商品的意思,因此不构成绝对化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