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适用于年货产品)》,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文本详见附件《2024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适用于年货产品)》。
编号:SHSSXZJL2001-2024
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适用于年货产品)
1、抽样方法
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的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场所的待销食品和化妆品中抽取。抽样时应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验抽样单。
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应同时检查食品和化妆品除初始包装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与食品和化妆品销售价格比,并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登记表。在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时,不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对项目有疑问,可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样式的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数量一般为1件。
2、检验项目与依据
表1 计量检验项目
3、检验结果判定
3.1判定规则
3.1.1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
3.2结果判定
3.2.1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该商品的包装属于过度包装。
3.2.2若检验项目为GB23350-2021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全部项目,且全部符合质量要求,判定该商品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以及包装成本均合格,该商品的包装不属于过度包装。
3.2.3若检验项目为GB23350-2021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包装层数和包装空隙率,且全部符合质量要求,判定该商品包装的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均合格。
4.附则
本细则代替SHSSXZJL2002-2023《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