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现产生如下两个问题: 1. 国家标准制定后生效前的期间(“过渡期”)内,食品生产厂家是否必须适用国家标准,还是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地方标准?目前,已知新旧国家标准的过渡期(新标准已经制定但未生效的期间)内,可以选择适用新或旧国家标准。 2. 法条所指地方标准“废止”,是仅指之后新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地方标准,但“废止”前依照地方标准生产的食品仍可进入市场流通?还是,“废止”前依照地方标准生产的食品也不可再进入市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