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标准能否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后,企业直接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不能代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后可以使用?而其他的地方都认为需要去卫健委平台进行公示?究竟上海市场局的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