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食品补充剂的标签标识要求主要由Directive 2002/46/EC(食品补充剂指令)、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食品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法规)以及Regulation (EC) No. 1924/2006(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等法规规范。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标签信息准确、透明、不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安全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中食安信汇总关于欧盟食品补充剂标签上所需强制性标识信息要求如下:
项目 | 标签要求 |
食品名称 | Regulation (EU) No.1169/2011要求食品名称应为其法定名称。在没有这种名称的情况下,食品的名称应是其习惯名称,或者,如果没有习惯名称或未使用习惯名称,则应提供食品的描述性名称。“food supplement”是Directive 2002/46/EC第2条定义的食品补充剂的法定名称,应用作食品的名称。 |
配料表 | 配料表的标题或前面应有适当的标题,该标题由或包括“配料”一词组成。该表须包括食品的所有成分,按重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在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时所记录的所有成分。 |
过敏原 | Regulation (EU) No.1169/2011附录II包括一份导致过敏或不耐受的食品物质或商品清单。这些物质被认为是最常见的食物过敏原。 应在成分表中标明这些成分,并明确提及附件II中所列的物质或商品的名称,并应通过排版将其与成分表的其他内容明确区分开来强调,例如通过字体、样式或背景颜色。 在没有成分表的情况下,第9条第(1)款(c)点所述详情的说明应包括“包含”一词,后跟附件二所列的物质或产品的名称。 |
配料的定量标示(QUID) | 如果涉及成分或成分类别:(a)出现在食品名称中,或通常由消费者与该名称相关联;(b)在标签上以文字、图片或图形强调;或(c)对于描述食品的特征以及将其与可能因其名称或外观而与之混淆的产品区分开来是必不可少的。 QUID应根据Regulation (EU) No.1169/2011的附录VIII进行表示。本附件规定了不需要QUID的某些条件。 |
净含量 | 1.食品的净含量应当适当地使用升、厘升、毫升、千克或克来表示。 (a)对于液态产品,用体积单位表示; (b)对于其他产品,用质量单位表示。 2.附录IX中制定了,包括某些成分无需进行净含量标示的特殊情况。 |
保质期和保存期 | 1.对于某些食品,从微生物学角度来说,容易腐败变质,因此在保存一段时间后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它们的保质期要用保存期来代替。在保存期之后,该食品应当视为不安全的。 2.合适的日期按照附录X来表述;例如:a.标明至某日时,应注明“最好在……之前(食用);b.其他情况,应注明“最好在……底之前(食用)。 |
贮存条件 | 1.如果食品需要特殊储藏条件和(或)使用条件,那么应当标示这些条件。 2.适当的时候,为了在打开包装后恰当地储存或使用食品,储藏条件和(或)使用期限应当标示。 |
食品经营者 | 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商业名称及地址。如果该经营者不在欧盟经营,则由其欧盟市场进口商负责。出口到欧盟的食品不需要强制标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但需要强制标示欧盟进口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作为一般规则,应首先确定哪个食品经营者负责提供食品信息,然后才能在标签上标明其名称或企业名称。 |
原产国或原产地 | 根据Regulation (EU) No.1169/2011一般规则是,如果不注明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原产国或原产地产生误解,特别是如果食品或整个标签所附信息暗示食品具有不同的原产国,则应强制标明原产国或原产地或出处。 |
使用说明书 | 在没有此类说明的情况下难以适当使用食物的地方,必须注明使用说明。食品的使用说明应以能够适当使用食品的方式说明。 |
每天剂量中具有营养或生理目的的物质的量 | 商品特征的营养物质或物质类别的名称,或表明这些营养物质或物质的性质 1.产品中存在的营养物质或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的物质的数量应在标签上以数字形式声明。用于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单位应为附件I中规定的单位。 2.标示的营养素或其他物质的分量应为标籤上建议的每日食用量。 3.有关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信息也应以指令 90/496/EEC 附件中提及的参考值的百分比表示,视情况而定。 |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 1.每日推荐摄入量; 2.警告不要超过规定的每日推荐剂量;3.一份声明,大意是食品补充剂不应该被用来代替多样化的饮食; 4.这是一份声明,大意是产品应存放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 |
欧盟食品补充剂标签标识要求严格,涉及多部法规和成员国特定要求。企业需确保标签信息准确、清晰,并符合目标市场的语言和法规要求。通过提前咨询专业机构、查阅法规原文及进行合规性测试,可有效降低违规风险,确保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