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兰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冰糕等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委托具备相应生产许可的上海**食品厂生产了预包装冷冻饮品“**西瓜味冰棍”共250箱,每箱24支,生产日期为 2023年3月31日,进价为37.2元/箱,共计9300元。当事人将上述250箱冷冻饮品全部销售至山东枣庄,其中150箱的售价为 65元/箱,共9750元,另外100箱作为货物补贴赠送,因此上述 250箱冷冻饮品总货值9750元。
该“**西瓜味冰棍”配料表中包含“果绿”字样。经核实,果绿系柠檬黄、亮蓝两种着色剂混合调配而成的复配着色剂,依据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 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规定,其在食品配料表中的正确表述方式应该是“复配着色剂(柠檬黄、亮蓝)”。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750元,违法所得450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询问(调查)笔录、委托加工合同、产成品采购订单、受委托方证照、受委托方提供的说明、生产报告、出厂检验报告、销售涉案食品的订货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材料为证。
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等4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当事人系散装食品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产品情形属于一般裁量因素;当事人涉案食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至10000元情形属于从重裁量因素。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罚款5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罚款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