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进口日本包装食品和药妆的问题
答:
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文件,(1)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澙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2)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报关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3)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需要符合证书样本和签章要求。进口药妆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