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企业有生产调味茶的资质,生产明细表为:1、加料调味茶[其他(玫瑰花茶(Q/MSC0002S-2020 ))];2、加香调味茶[其他(兰花茶 (GH/T 1247-2019))];目前生产销售了一款属于加料调味茶的栀子绿茶,同时也做了企业标准,在销售中使用执行标准为GH/T 1247 。但是明细表上还没有增加栀子绿茶,遇到消费者投诉请问属于超生产范围生产吗,如果是怎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若违反上述规定,食品生产者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