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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 日期:2023-11-15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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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电动车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与食品相关的有以下几例:

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案

2023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罚款132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进某配制酒60瓶,在其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加价销售,共销售12瓶。该配制酒添加中药材红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配制酒中添加蛋白液,标签上标志为“白蛋白”,属标示不准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只有通过安全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后才能作为食品合法添加食用,未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不可随意添加食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家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家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11日经营的食品(凉拌鱼皮、白切鸡),经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检出普通变形杆菌,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食品经营单位由于制售、分切、传送食品过程存在不规范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受到污染后附着其上的致病菌大量繁殖,导致进食人员发生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本案旨在警示食品经营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6元、罚款 99000元、责令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11月14日,某A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A2220462432101014C),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2-08-07)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7日,某B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Z2204010210054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 “淮山薏米糕”(生产日期:2022-10-12)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1日,某C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安2022-10-545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2-08-15)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允许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前提条件是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剂量规范使用,让消费者吃得安全放心。当事人未依法组织生产,一年内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本案来源于监督抽检,体现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联动发力的良好效果,是广州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6632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免费向员工提供中、晚两顿就餐。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调取饭堂就餐人数数据发现,当事人从2022年9月1日开始截至2023年3月6日中午,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员工就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百姓民生,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无论是对日常餐饮企业还是单位食堂,始终保持加强监管态势,本案是从单位食堂无证提供餐饮服务入手,从源头上制止餐饮服务单位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实际行动助力广州市着力打造“食在广州,食得放心”品牌。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