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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保健食品广告相关问题

  • 日期:2024-04-02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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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经广告审查的保健品可否在社交媒体平台找网红做推广(种草、测评、植入)?推广形式是图文或视频,但推广的图文或视频内容与通过审查的广告内容不完全一致。比如,过审的广告是图片,但网红发布的推广是视频,视频中讲述自己和家人吃过该保健品后身体情况改善。又如,过审的广告是商家拍摄的传统硬广,但网红发布的是自行拍摄的软广。


答: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因此,推广的图文或视频内容与通过审查的广告内容不完全一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过审的广告是图片,不得以视频的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