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13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毛伟旗,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媛媛
原审被告:广州心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易彪,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媛媛、原审被告广州心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雅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媛媛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心雅公司向赵媛媛退还货款4003.2元;2、判令三只松鼠公司赔偿40032元;3、判令诉讼费、质检费、司法鉴定及产品费用由三只松鼠公司、心雅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心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媛媛退还货款4003.2元。二、赵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心雅公司返还“三只松鼠榴莲干36g零食果脯水果干金枕头榴莲干”288件,若赵媛媛届时不能退回的,则以购买价折抵心雅公司应退货款。三、三只松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媛媛赔偿40032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心雅公司、三只松鼠公司负担。
判后,三只松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2、改判驳回赵媛媛第二项诉讼请求。3、判令赵媛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二、以买卖合同纠纷同时起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应当驳回要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涉案产品的营养成分比例突增是由于工艺方法所导致,其营养成分总量与涉案产品原始形态(新鲜榴莲)无明显差别,涉案产品的脂肪含量不足以影响食品安全。
赵媛媛答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产品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食品安全。三只松鼠公司通过生产工艺推卸责任,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所以,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三只松鼠公司上诉请求。
心雅公司陈述: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心雅公司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即便涉案产品被认定为不安全食品,心雅公司也不存在明知的情形。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关于心雅公司明知涉案产品不安全仍销售的认定是错误的。
对于各方无异议的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三只松鼠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问答,用以证明生鲜食品豁免标示营养成分表,涉案榴莲干为干水果,属于生鲜食品,因此,即使不标注营养成分表,也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会误导消费者。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京0105民初43411号的笔录,即赵媛媛因相同产品的同一问题起诉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笔录,用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该案中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律程序;
3、三只松鼠公司产品批次表,用以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批次不仅仅与生产日期有关,还与原料、供应商、生产工序等信息有关,即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也并不只一个批次,比如2016年4月9日生产的产品就有4个批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该事实;
4、日常检查记录表,用以证明三只松鼠公司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的真实性;
5、赵媛媛在短期内大量购买标签瑕疵食品并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的起诉状、传票以及裁判文书等,用以证明赵媛媛购买食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营利为目的。
6、赵媛媛提起的索赔诉讼案件信息统计表,用以证明赵媛媛不是生活消费者。
7、关于产品标签有关情况的说明,用以证明涉案产品是采用“SS+生产日期+组号+供应商编码+工单代码+序号+合格”字样的方式表明产品生产批次以及该批次经检验合格。
赵媛媛质证认为:证据1,该规定已经明确,虽然可以豁免标示,但如果要标示,就必须按照标准执行,与是否生鲜无关,而三只松鼠公司故意标低脂肪项,对其造成误导;证据2,该鉴定符合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三只松鼠公司有质疑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证据3,该产品批次表是公司内部文件,是其自行制作,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法律没有限制消费,也没有限制维权,三只松鼠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通过经营手段获取利润,而且涉案产品并非标签瑕疵,已经对赵媛媛造成误导,理应承担十倍赔偿。心雅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三性由法院审核,其认为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驳回赵媛媛的惩罚性赔偿主张。
再查明,根据赵媛媛一审提交的涉案产品图片显示,在产品外包装的下端标示有“SS20160409304307173440合格”字样。
本院认为,赵媛媛以涉案产品脂肪含量标示有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主张三只松鼠公司退款并支付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首先,对于脂肪含量标示是否有误的问题,赵媛媛虽然提交了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但不论是《检测报告》还是《鉴定意见书》,都只表明所检产品的生产日期,并没有显示所检产品完整的生产批次,特别是赵媛媛从不同商家购买大量相同产品并均提起索赔诉讼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上述两份检测鉴定结论所指向的就是本案所涉产品,即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的脂肪含量标示有误。其次,即便涉案产品的脂肪含量标示有误,该标示问题是否影响到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赵媛媛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已经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形,故其仅凭自己对有关规定和事实的理解就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因此要求三只松鼠公司退款并支付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不应支持。但由于各方对原审判决退款退货的判项均没有提出上诉,视为服从,本院予以尊重。即对三只松鼠公司上诉认为不应支付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赵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900元,由赵媛媛负担818元,由广州心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赵媛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向金华
审判员 谷丰民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