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行业】购买临期食品发现两小时后过期 三倍索赔能获法院支持吗?

  • 日期:2023-07-30
  • 来源:北青网
  • 阅读:1023
  • 手机看

       近年来,由于价格低廉,临期食品受到不少年轻人的欢迎。与此同时,关于临期食品的争议也逐渐增多。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临期食品”案作出判决。

       林小姐在某买菜平台购买了临期馄饨,收到商品后,她发现馄饨距离过期竟然只剩下2个小时,她向平台申请退货也被拒绝。一怒之下,林小姐将平台告上了法庭,要求平台给予她3倍赔偿,因金额不足500元,故要求赔偿500元。
林小姐称,商品详情页面显示保质期为2天,并没有临期或当天到期的提示,该集市频道也没有临期商品的相关提示。林小姐认为,被告平台没有尽到临期告知义务,并以打折广告手法诱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对于林小姐所指的问题,平台所属公司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平台方称,林小姐购买的商品为晚间市集活动参与的出清商品,活动主页规则已明确写明该活动涉及商品为临期商品,且参加活动时间不同,相应折扣力度也不同。林小姐购买的馄饨为日日鲜商品,商品页面有写明“购买后应尽快使用”“临期商品”等提示。
       审理中,原告林小姐和被告平台均不能提供下单当日商品页面详情,均确认在商品页面存在“保质期2天”“日日鲜”“只售一天”等信息,但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上的欺诈,一方面行为人存在欺诈的故意,另一方面需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相对人限于错误及作出错误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平台在活动页面明确写明“清仓热卖”,并且以“时间越晚折扣越大”的形式进行销售,在商品页面也写明“保质期2天”“日日鲜”“只售一天”等信息。上述信息有理由让正常消费者认识到所购商品系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林小姐实际收到的商品亦在保质期内。所以,林小姐主张欺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
       平台或商家在售卖临期商品时,未在明显区域标注“临期”或提示消费者保质期,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山东青岛律师李杰指出,在售卖临期商品时未在明显区域进行提示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消费者如果在未被提示的情况下购买到临期食品,可以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提出退换货的要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为避免此类纠纷,李杰建议商家或平台设置专门的临期食品专区进行销售,对日期、储存条件等作出显著标识,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降低了商家的风险损失。消费者在低价购买临期商品时也要认真查阅商品信息,确保食品具备储藏条件和足够的食用时间,做到适量按需购买临期食品,防止出现食品超过保质期无法食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