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食品安全抽检中,某经营户所售“金坛子”白酒(125ml/瓶、酒精度42%vol,加工日期2011-05-08)被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酒精度”标准指标为41.0~43.0,实测值为39.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225-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请问上述检验结果需要处罚吗?如果要处罚的话处罚的依据是什么?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法?
上述检验结果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