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照均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生产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66顺蛋糕(烘烤类)”(规格:160g/包;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3日)总计40盒,销售单价为4.36元/盒,其中:已销售30盒(其中,监督抽检销售20盒,对内部员工销售10盒),企业出厂检验使用10盒,仓库已无成品,无需要召回产品,现场提取到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66顺蛋糕(烘烤类)”(规格:160g/包;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3日)的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销售台账记录。当事人温州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66顺蛋糕(烘烤类)”(规格:160g/包: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3日)实际销售金额130.8元,违法所得130.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66顺蛋糕(烘烤类)”(规格:160g/包;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3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整体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8元,并处以罚款55000元,共计55130.8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