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固体饮料中非法添加硫酸铝钠 十倍赔偿被驳回

  • 日期:2016-11-09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阅读:354542
  • 手机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民终9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海南,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度保税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铭杰,董事长。

上诉人衡海南与被上诉人郑州恒度保税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衡海南于2015年11月2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恒度公司:1、对衡海南所购买的产品进行退货,并退还货款3005元(打开了两盒可以不退);2、对衡海南购买的产品进行十倍赔偿300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恒度公司承担。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管民二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衡海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衡海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恒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11月7日,衡海南在恒度公司处购买由天津佰乐美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HillsBros卡布奇诺咖啡粉—法式香草3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01月11日;HillsBros卡布奇诺咖啡粉—经典2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HillsBros卡布奇诺咖啡粉—摩卡5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01月15日;雀巢咖啡伴侣22瓶,其中有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的,有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的;购买由深圳伽诚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南马行3合1白咖啡450克装共9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上述产品配料中均显示含有硅铝酸钠,上述产品货款共计3005元。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2014年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恒度公司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据,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显示衡海南在恒度公司处购买的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要求。

原审认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已禁止使用硅铝酸钠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衡海南在恒度公司处购买的产品中均含有硅铝酸钠。故衡海南要求退还货款3005元,该院予以支持,同时衡海南应将货品退还恒度公司。但恒度公司提交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等材料,说明恒度公司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本案不显示恒度公司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故衡海南要求十倍赔偿,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郑州恒度保税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衡海南购物款3005元,同时,衡海南将在郑州恒度保税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HillsBros卡布奇诺咖啡粉—法式香草”、“HillsBros卡布奇诺咖啡粉—经典”、“HillsBros卡布奇诺咖啡粉—摩卡”、“雀巢咖啡伴侣”、“南马行3合1白咖啡450克装”退还郑州恒度保税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能返还的商品应扣减相应货款);二、驳回衡海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元,由衡海南负担501元,郑州恒度保税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宣判后,衡海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具体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恒度公司提交的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证书、报关单等材料,说明恒度公司已经做到注意义务,因此恒度公司销售产品的行为,不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1、涉案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明显表示有“硅铝酸钠”此种成份,销售商应该清楚且非常明了的知道。2、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上述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恒度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在进货验收时,严格把关,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应当依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及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进货验收。例如《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GB7718问答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GB28050问答版等等以及各项法律法规》而且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也应当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2014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的公告》。3、恒度公司在应当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2014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的公告》以及应当明显知道其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含有“硅铝酸钠“的情况下,仍然对含有非法添加物”硅铝酸钠“的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明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所述,衡海南认为:恒度公司在履行完国家的法定审查义务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仍然对此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进货并销售,其行为明显已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明知行为,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衡海南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恒度公司销售的产品是“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恒度公司理应承担10倍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全部支持衡海南的一审诉讼请。

恒度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恒度公司提交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等材料,说明恒度公司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本案不显示恒度公司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故衡海南要求十倍赔偿,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衡海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元,由上诉人衡海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 铸
审判员 刘俊斌
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苑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