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就肉类方面达成的具体承诺如下:
禽 肉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2015 年1 月1 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准许进口。
三、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10.4 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9 卷第92 章8 个方面或相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30 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牛 肉
一、双方应继续执行2017 年签署的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输华议定书。如果该议定书的相关要求与本协议不符,应以本协议为准。
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议修改议定书。
二、中国承认,美国已按照中国要求提交所有相关和必需资料,以便完成与所有美国牛肉、牛肉产品和含反刍动物成分的宠物食品进口相关的风险评估。中国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取消对进口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牛龄要求。
三、中国认可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美国政府根据美国法律不断维持达到或高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保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11.4 章所列牛类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准则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果美国保持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定的该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分类地位,中国不得对美国牛肉进口施加与该疫病相关的新的进口限制或要求。如果美国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发生变化,则中国应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11.4 章11.4.11 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实施美国牛肉的进口管理规定。
四、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牛肉和牛肉产品。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中国应对进口牛肉中玉米赤霉醇、群勃龙醋酸酯和醋酸美伦孕酮采用最大残留限量。中国应,对于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采用食品法典的最大残留限量;对于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在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时,遵循食品法典标准和准则,并参考其他已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国家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活种牛
一、基于美国2019 年2 月13 日和2019 年3 月6 日提出的请求和提供的信息,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启动技术磋商,讨论准备美国种牛输入中国出口卫生证书和议定书,以便尽快实现贸易。
猪 肉
一、双方有意在全球非洲猪瘟研究联盟框架下促进合作活动,分享公开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助于逐步控制并根除非洲猪瘟。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猪肉和猪肉产品。
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认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美国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及加工禽肉工厂的监管,其目的是允许美国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输入。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接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并随附出口卫生证书(FSIS9060-5/FSIS9295-1)的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认可工厂的完整更新清单,中国应在收到后2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清单,允许清单上所有工厂的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肉类和禽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肉类和禽肉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肉类或禽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双方应就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五、中国应以符合食品法典、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与该联合专家委员会此前进行的莱克多巴胺风险评估的方式,与美国专家协商尽快、不拖延进行牛、猪体内莱克多巴胺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应以美国的可验证数据和美国批准的莱克多巴胺使用条件为基础。中美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讨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采取的措施。
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一、为便利贸易,深化中美两国在证书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共同确定电子和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实施该系统,用于查看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为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输入中国发放的出口证书。
二、如果美国执行了该系统并证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则中国应在2020 年2 月底前使用该系统。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货物获准输入中国所有必需信息,包括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出具的证书。中国应及时向口岸海关官员提供相关证书信息。
三、美国农业部法令允许适当情形下使用替代证书。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确保替代证书清晰可鉴别,中国海关总署应包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国农业部发放的替代证书:
(一)原始证书未包含所需信息;
(二)原始证书中有打字印刷错误;
(三)进出口商或收发货方已改变,但所属国家仍与原始证书所示国家相同;
(四)证书丢失或损坏;或
(五)入境口岸变更。
《协议》就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方面达成的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启动双边技术讨论,审查“进口警报99-30”《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类似物针对所有中国乳制品、乳源成分、含乳食品实施自动扣留措施》,以明确取消“进口警报99-30”的必要步骤。
乳品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乳品需求,中国应: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的美国乳品:
1.由列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单的工厂制造;以及
2.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出具的乳品卫生证书;
(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认可美国乳品安全体系提供至少与中国乳品安全体系同等的保护水平;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更新的乳品工厂和产品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后20个工作日内:
1.对清单上的工厂注册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工厂和产品清单;以及
2.允许上述工厂的美国乳品输入中国;
(四)允许进口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卫生证书的牛、绵羊和山羊乳品;
(五)关于延长货架期乳:
1.允许产自美国的延长货架期乳进口并在中国作为巴氏杀菌乳销售;
2.若中国开展制定延长货架期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及
4.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允许进口美国延长货架期乳;
(六)关于强化乳:
1.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生产的强化乳输入中国;
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向消费者出售;
3.当中国开展制定强化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七)关于美国超滤液态乳:
1.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超滤液态乳输入中国,且产品应该具有“超滤技术”标识;
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
3.当中国制定超滤乳新标准草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该标准草案;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及
(八)关于美国乳渗透物粉: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1)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的要求,完成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以及
(2)允许美国乳渗透物粉进口;
2.若中国开展制定乳渗透物粉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以及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求,中国应:
(一)在审查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及作出注册决定时,充分考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U.S.C§350a)第412节及其实施规定;
(二)无论申请实体是否与一个已注册工厂具有关联,接受产品注册申请,完成审查并发布决定;
(三)通常在接到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美国工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
(四)通常在完成技术审查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所需要的有关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其条件是,美国生产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准入;
(五)把此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的审查、检查和制造工厂合规情况的决定纳入考虑范围,在技术审查或所需的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注册;
(六)确保不会披露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
(七)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如果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已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在收到清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上的工厂实施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输入中国;
(八)对于注册续期,不要求:
1.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续期多于每4年一次;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续期多于每5年一次;
(九)当决定产品注册或重新注册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时,将此前中国核查报告、美国监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予以考虑,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以及
(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周内,中国海关总署对产品已在中国获批、而工厂注册申请待批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完成工厂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完整工厂清单。
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核查和检查
四、中国应:
(一)在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进行检查或核查时,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及该工厂;
(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将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乳品工厂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前提条件;以及
(三)确保所有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或乳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所开展的核查或检查,目的是验证美国监管体系或该工厂是否有能力达到适用要求。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 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