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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买到“三无”减肥产品,为何没拿到十倍赔偿?

  • 日期:2026-03-17
  •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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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含违禁成分的“三无”减肥产品,就能主张十倍赔偿?

平果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一个“否定”的答案:货款可以退,鉴定费可以赔,但十倍赔偿——不支持。

维权被打折扣了吗?

维权关键不仅在于“买到了什么”,也在于“为什么买”。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减肥产品,花费3752元。交易结束后,王某称自己按照杨某说明的使用方法开始服用,出现心慌气短、头疼、失眠等症状,怀疑该产品可能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送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产品含有国家禁用药物“西布曲明”。

王某随即将卖家杨某诉至平果法院,以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杨某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同时承担检测费用。

杨某辩称,王某并非普通消费者,其在多地法院已有8起同类诉讼记录,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应适用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平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属于法律层面上的“消费者”。

关于产品性质:案涉减肥产品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且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王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合理检测费用,也应由销售者杨某承担。

关于原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王某在短时间内,针对类似问题在多地法院频繁提起诉讼,其行为模式已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进行的购买行为,且未能举证证明其身体因食用产品受到了实际损害。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前述条款所规定的“消费者”身份,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十倍赔偿的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退还原告王某购物款3752元并支付鉴定费,驳回了王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很多人可能会问:明明是“三无”有害食品,为何惩罚性赔偿没拿到?

法律支持维权,但不支持“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本意是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从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法律保护的,是那些为了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后受到欺诈或损害的普通消费者。当“维权”变成“生意”,便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基础。本案中的王某,数年内在多地提起多起同类诉讼,购买行为已成为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模式”,而非为了生活消费。如果支持这种“知假买假”后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让法律成为牟利者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