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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进口食用植物油 海关全流程把关

  • 日期:2025-10-11
  •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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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是指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植物原油,和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植物油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升,进口食用植物油已成为我国食用油市场的重要补充。下面从企业资质、报关单证、检验检度和运输贮存等方面介绍海关如何对进口食用植物油进行把关监管。

大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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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榨取而成

 菜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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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籽榨取而成

 花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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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榨取而成

 芝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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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榨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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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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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产企业应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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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进出口商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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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报关单证要求

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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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口时应随附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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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为转基因的进口食用植物油需录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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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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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合格评定

当食用植物油到达入境口岸时,海关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进口产品开展合格评定,如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等。经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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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处理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用植物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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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

贮存运输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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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材料,以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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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际运输储罐及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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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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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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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口岸运往目的地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容器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以及生产加工后出区进口的,应由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方使用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或容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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