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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企业将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开发无糖化产品的途径

  • 日期:2022-04-26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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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健康中国”和广大消费者对食用产品“减糖”健康需求,将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开发无糖化产品,例如以木糖醇替换原产品原料中的蔗糖、冰糖等传统甜味剂。因为木糖醇是国家批准的合法食品添加剂,木糖醇进入人体后的代谢过程不需要胰岛素的参与,对血糖不产生影响,可以缓部分人群的血糖压力,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亦不会对产品的保健功能产生影响。

现请示,一是能否在共用一个保健食品的产品批文下,存在有糖、无糖化两款产品(产品工艺、功能等两者一致)?二是开发的无糖化产品(仅是将“糖源”进行了改变),可否直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就可上市销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应当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

3.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第三十一条:“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由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并提交书面变更的理由和依据。”4.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第四十七条:“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