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1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熊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男,汉族,住贵州省。
再审申请人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李xx明知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其以营利为目的而大量购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经审查,2018年7月7日,李xx通过网购的方式在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直供店内购买了五盒晶黔.虫草礼盒装,该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产品名称:蛹虫草。配料:新鲜蛹虫草。生厂商: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食用提示:无需水洗,虫草含有虫草菌孢子粉,一经冲水就会流失,影响营养。感冒和高烧病人须遵医嘱食用,蛋白质过敏,食用真菌过敏者慎用。
本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颁布的《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中载明:“蛹虫草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支持李属坤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李xx明知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其以营利为目的而大量购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傅燕
审判员 王春晓
审判员 彭国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