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权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日期:2023-05-12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阅读:338
  • 手机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反垄断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推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ongshe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3. 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但制度实施过程中,审查内容不完善、审查程序不健全、刚性约束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度效果。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将修订《条例》列入2023年总局立法工作计划,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一)全面总结审查实践。深入开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条例》立法重点问题书面调研,对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问卷调查。认真总结吸收在天津等九省(市)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四项试点、内蒙古等六省(区、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并召开立法研讨会,深入研究地方反映的问题和情况,为《条例》起草奠定坚实实践基础。

(二)扎实开展理论研究。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立法研究,并邀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总局反垄断专家库等20余位专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就《条例》起草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研讨论证,深入分析制度设计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条例》起草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三)认真听取意见建议。2023年3月中旬,就《条例》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5月5日,邀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等10位专家召开座谈会,就《条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论证,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监督保障、附则5章,共41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总则。《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了立法目的,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了定义,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定审查主体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要求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并对人员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竞争倡导等作出规定。

(二)审查内容。《条例》新增对审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方面审查内容做了进一步完善。同时,《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并优化了适用条件,规定了比例原则,增强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审查程序。结合地方试点工作实践、各地意见和专家意见,《条例》在以自我审查为主的基础上,在地方层面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同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专门听取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为便于协调机制发挥指导监督作用,规定年度报告机制。

(四)监督保障。《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机制、提示函制度、举报制度、抽查制度、督查检查制度、约谈制度、政策措施定期清理机制、工作考核制度等,切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同时,还规定了与反垄断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等工作的衔接机制。

(五)附则。主要规定了有关参照规定、保密要求、细化举措和实施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