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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固体饮料超范围使用“乳铁蛋白” 法院支持“退一赔十”

  • 日期:2021-04-07
  • 来源: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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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认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更符合立法精神。

乳铁蛋白浓缩粉显然属于生活消费品,最终用途当然是生活消费。从对购买地点的选择和购买数量的观察,魏宏存在追求获利的嫌疑,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购买涉案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可能性。

即便食品购买者有追求获利的动机,但其相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却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最大获利者。如果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冲击的是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和国民健康,后果极其严重,而容忍食品购买者追求获利,直接的结果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敢违法,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食品消费市场则更加安全。从社会效果考量,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有鉴于此,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具有正当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的食品;按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面临的处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可见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和严厉惩罚态度。

因此,本案中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魏宏与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昌盛笃信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2月28日,魏宏到重庆市永川区昌盛笃信药店(以下简称笃信药店)购买了150盒利君精华乳铁蛋白浓缩粉,每盒价格为398元,合计59700元。涉案产品由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公司)生产。

涉案产品每盒内装有3小盒,每小盒内又包含有4克装12小袋。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4日,保质期为24个月,执行标准为GB/T29602。  

产品包装盒上还标明了配料表和食用方法,其中配料表为:乳清蛋白粉、牛初乳冻干粉、全脂乳粉、水苏糖、食用葡萄糖、植脂末、草莓粉、乳铁蛋白粉;食用方法为:建议6岁以下儿童每日1次,每次1袋,6岁以上儿童及成人每日1-2次,每次1袋,用温水或牛奶冲调后饮用等。

2018年2月、3月,利君科技公司分别对其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进行自检、委托检验,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

魏宏投诉反映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市监部门调查,无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将“乳铁蛋白(粉)”作营养强化剂使用在固体饮料中。

遂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决二被告连带退还购物款59700元;2、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10倍货款赔偿597000元。

一、一审认为,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一)涉案“乳铁蛋白浓缩粉”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涉案乳铁蛋白浓缩粉属固体饮料,标签配料含有“乳铁蛋白”,违反《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乳铁蛋白归类于营养强化剂纳入该标准管理。

按照该标准,允许添加“乳铁蛋白”的食品种类不包含固体饮料,固体饮料允许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亦不包括乳铁蛋白。

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属固体饮料,其标注的配料中包含乳铁蛋白,违反了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关于乳铁蛋白添加范围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而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

涉案产品违反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关于乳铁蛋白使用范围的规定,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GB/T29602不能作为涉案产品添加“乳铁蛋白”的依据。

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并未规定固体饮料中可以添加乳铁蛋白,并且概括性规定了“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该标准不能作为案涉产品添加乳铁蛋白的依据。

3、利君科技公司举证不利。

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的感官、水分、乳蛋白质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进行检测的结论,仅仅是对所检测项目作出的结论,检测项目中并不包括乳铁蛋白含量。

故该结论既不能证明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完全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也不能证明检测机构允许该产品添加乳铁蛋白。

因此利君科技公司、笃信药店以此为依据证明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认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更符合立法精神。

乳铁蛋白浓缩粉显然属于生活消费品,最终用途当然是生活消费。从对购买地点的选择和购买数量的观察,魏宏存在追求获利的嫌疑,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购买涉案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可能性。

即便食品购买者有追求获利的动机,但其相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却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最大获利者。如果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冲击的是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和国民健康,后果极其严重,而容忍食品购买者追求获利,直接的结果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敢违法,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食品消费市场则更加安全。从社会效果考量,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有鉴于此,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具有正当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的食品;按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面临的处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可见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和严厉惩罚态度。

因此,本案中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综上,案涉产品超范围添加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魏宏作为消费者,请求该产品生产企业利君科技公司退还价款并按价款十倍予以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笃信药店对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可免于承担责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渝0118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做出“退一赔十”,即由利君科技公司退还魏宏价款59700元,并赔偿魏宏597000元。

利君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涉案食品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生产者应对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知假买假”有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涉案食品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生产者应对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魏宏购买被上诉人笃信药店销售的利君精华乳铁蛋白浓缩粉,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者为上诉人利君科技公司,配量表中含有乳铁蛋白粉,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

依据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乳铁蛋白可以添加的食品类型仅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含乳饮料,而案涉食品类型为固体饮料,不属于乳铁蛋白可添加食品类型之列,故案涉食品存在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的情形,违反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利君科技公司应当对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2、“知假买假”有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权利。

虽然魏宏一次性大量购买案涉食品的行为具有以索赔获利为目的嫌疑,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魏宏在消费购买案涉食品后,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有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生产者利君科技公司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利君科技公司称案涉食品系受案外人冯玉龙委托生产,其并非生产者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利君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0年4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渝05民终13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