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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网络交易自然人经营者是否需要公示相关主体信息?

  • 日期:2023-05-28
  •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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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自然人经营者是否需要公示相关主体信息?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