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沙拉”,产品配料中不含沙拉,误导消费者,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要求予以查处。 处置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举报信后,于2020年7月24日、25日至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核查。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显示:被举报人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正面标有“水果沙拉”、“菠萝+椰果”字样,侧面标有“品名:水果沙拉(果味饮品)……”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8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内容如下:“沙拉”(或“色拉”)来源于英文sa1ad的音译,意指以生食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加入调味品等混合而成的食品的通俗名称,在我国被广泛使用,如色拉油、沙拉酱等,并被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消费者依据生活常识即可作出相关判断。被举报人生产的“水果沙拉”产品名称下方印有“菠萝+椰果”字样,在产品标签的品名栏印有“水果沙拉(果味饮品)”字样,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和第4.1.2.2条规定。产品名称中的“沙拉”字不属于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词语。被举报人出示有“水果沙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立案。
维持意见
本机关认为,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本案中,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是一款果味饮品,产品名称为“水果沙拉”。“沙拉”为salad音译,在我国使用广泛,不属于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词语,且被举报人在产品标签上同时标注了“品名:水果沙拉(果味饮品)”,该标注可以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会误导消费者,亦符合前述规定。另被举报人出示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黄市监江口答字【2020】8号《关于举报台州市黄岩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