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现行GB 7718”)自2011年发布以来,多次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收集归纳相关建议,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修改完善。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做了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详情如下:
1. 修改预包装食品定义、删除“主展示版面”定义
现行GB 7718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应“预先定量”,必须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征求意见稿新增“长度标识”和计量方式,明确将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划入预包装食品中,另外新增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计量”或“计量称重”字样。此外,征求意见稿将“主展示版面”定义删除,不再以是否为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区分产品标签。
2. 不再设置字体、字号等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不再要求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再要求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不再规定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该部分内容由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另行规定,解决了不同执行标准中内容不统一的问题,有利于企业按照法规统一标示标签,也保障了市场环境的公平性。
3. 新增属性名称定义、规范属性名称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属性名称定义,对真实属性解释说明,解决了企业不理解属性名称的困境,便于企业按照要求标示产品的属性名称。
现行GB 7718规定当含有引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征求意见稿将“同一字号、同一字体颜色”修改为“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号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上述规定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需要,进一步凸显出属性名称的重要性,便于消费者正确识读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效减少违法冒充其他产品的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修改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
现行GB 7718规定食品添加剂有三种标示方式,一是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二是同时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三是同时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征求意见稿中修改要求,只有“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才可以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对消费者来说,国际编码不易直接理解且不方便查询,不易于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简单且有效的识别。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理解整体产品配料,在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为其提供了查询的便利。
5. 新增菌种归类标示要求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2年8月18日发布的公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已更新,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目前过渡期也即将结束,菌种名称应尽快更新。
征求意见稿拟新增要求,对于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可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无活性的词语。目前市面上添加菌种的产品其菌种的标示方式鱼龙混杂,监管情况也参差不齐,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标示内容,对于灭活菌种有了更加明确的标示法规,避免了非活菌型产品冒充活菌型产品售卖的情况,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6. 食品名称中涉及的配料或成分应定量标示
现行GB 7718规定,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征求意见稿修改为“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也列明5种可免于标示添加量或含量的情况,例如致敏物质、警示语、使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到的配料或成分;仅说明终产品工艺、性状、口味等用语;国标、行标、地标等已经规定的食品名称中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等等。很多企业产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往往都不是添加量最多的配料或成分,此项规定有利于消费者了解相关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避免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7. 禁止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同义语包括“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没用”“未用”等本质相同的词语。“不添加”与“不含”含义不同,而消费者往往无法区分两者概念。例如“不添加糖”只能说明产品原料及生产过程中未额外添加糖,并不代表产品中不含糖。因此,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征求意见稿中明令禁止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
8. 删除净含量以及生产经营者的标示要求
征求意见稿拟将净含量计量单位及其标示方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固形物要求、净含量/规格标示方式,以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具体要求删除,该部分内容后续将由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对于净含量、生产经营者信息的法规较多,各法规内容也无法完全统一,造成生产企业及消费者实际标示与识别的困难。此次统一这两部分法规,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尽最大可能避免市面产品标签标示的参差不齐,有利于食品行业的高速发展。
9. 规范日期标示要求
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是食品标签上的重要信息,是影响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影响因素,为解决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仅允许使用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删除了按照日、月、年等顺序标示日期的要求,有利于按照中国消费者的习惯阅读生产日期。同时删除了多层包装日期的标示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明确保质期1年及以上的、或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不标示生产日期。另外,为避免食品浪费,鼓励生产企业标示产品“消费保存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且有效节约资源,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10. 致敏物质修改为强制标示内容
现行GB 7718中致敏物质为推荐标示性内容,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其修改为强制性标示内容,且除上述8种强制标示的致敏物质之外,增加可自愿标示其他可能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要求,方便消费者及时准确识别致敏信息,维护自身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以及食用酒精等两种特殊情况可免除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11. 修改了经辐照处理食品的标示要求
为避免“辐照食品”的术语使消费者误解为食品受到辐射,因此将“辐照食品”的术语调整为“经辐照加工食品”。
12. 新增食品声称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的要求。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与2024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GB 7718征求意见稿相比,仅保留了食品声称的原则要求,删除了对于食品声称具体分类及相关标示要求。
13. 完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要求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一般要求,配料表,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产国或地区,日期标示,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规范了进口食品的管理,更好地服务消费者。征求意见稿还结合此前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文件,明确进口食品应标示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另外,征求意见稿新增原产国(地区)要求,明确如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另外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少于1年的,可不标示生产日期。本征求意见稿将进口食品规定单独列出,有利于进口企业完整了解法规要求,规范进口食品的标签标识,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
14. 鼓励生产者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且应在数字标签临近位置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其身份。此项规定有利于节约标签版面,适应社会现代化发展需要,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5. 修改豁免标示内容
征求意见稿新增只有“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酒类、食醋等预包装食品才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只有“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酒类可不标示生产日期。另外征求意见稿将豁免标示部分强制内容的前提从“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修改为“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同时新增“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这几项内容不在豁免范围内的规定。其他标示项目应标示在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数字标签等形式提供,使得豁免标签内容更加规范,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维护食品市场的良好发展。
征求意见稿和现行GB 7718相比改动较大,企业应及时关注标准变化,可在2024年7月1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上述征求意见稿解读,帮助食品相关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把握标准变化趋势、监管趋势,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