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1、餐饮火锅店用于称量装盘上到餐桌给顾客涮煮的菜品的电子秤,是否属于贸易结算?是否要全部强检?是否可以检定或校准一台,其他用检定或校准的砝码自校?电子秤是否可送第三方校准? 2、餐饮店用于称量外卖菜品的电子秤,是否属于贸易结算?是否要全部强检?是否可以检定或校准一台,其他用检定或校准的砝码自校?电子秤是否可送第三方校准? 3、店产品按份售卖,每份的重量是内控的,是否这种属于贸易结算? 4、电子秤检定是否要收费? 谢谢!
您好,咨询已收悉。针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贸易结算方式和贸易结算点的设置由经营者确定,一般认为,按实际称量重量进行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各企事业单位可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如长期使用需坚持周期检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检定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