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疑问
提问:1、《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标准由卫生部门主管,但团体标准中公布的有不少涉及到食品,食品(含食用的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制定团体标准,是否可以在网上发布?2、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如果企业产品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不是就不用自我声明公开了?如果企业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是否一定违法?3、有的产品在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有2个或者以上,这合理吗?
回复:1、食品安全标准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2、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所以,如果企业产品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同样需要自我声明公开。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如“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19-03-05
2
独立包装称重销售的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
提问:超市中销售的很多糕点、饼干、薯片之类的食品,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独立包装,包装上无净含量,但是其他的信息(如名称、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营养标签等)都很全;2、其计量方式为称重销售。请问该种产品为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非无菌抽样的情况下能否检测微生物指标?
回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对预包装产品定义的解释,建议详询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2、微生物检测指标,应按照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适用范围的要求进行检验。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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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的分类问题
提问:请问下针对在餐饮单位抽取的像蔬菜,畜肉、干制蔬菜等外购的散装食品,可以按照餐饮食品来分类么?
回复:餐饮食品主要包括:餐饮自制食品、餐饮具和其他餐饮食品,不包括餐饮环节出现的非餐饮单位自制并未经加工过的食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3-12
4
食品保健食品超范围经营法律适用
提问: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但是当事人的网店上销售的不仅是预包装食品,还有保健食品。这种情况的话,该如何适用法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抑或是其它法律法规?
回复:《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均有相关内容提及超范围销售及罚则。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5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蓝帽子标识
提问: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蓝帽子如何标注,蓝帽子下内容如何标注?
回复: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批准文号,下行为“XXXX批准”。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6
农贸市场内水产经营户是否可以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提问:请问农贸市场内水产经营户是否可以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回复:《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因此,农贸市场内的水产经营户不能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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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
提问:1、保健食品标签有没有法规规定必须要标注生产许可编号信息,如有,烦请告知相关法规及章节。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是否还是有效的法规,如果已经废止,烦请告知被取代的法规。3、目前有哪些法规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标签需要标注哪些信息?(比如:品名、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批号等等这种)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是否适用于保健食品标签?
回复: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该遵循《食品安全法》《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4
8
行纪人是否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提问: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这么一种经营形式,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收购蔬菜,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进入批发市场卖菜的农民手中收购蔬菜,然后交付委托人。市场监管部门能否抽检行纪人收购的蔬菜?如抽检不合格,能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行纪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似乎行纪人应该对蔬菜的质量负责。但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罚则都是针对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本法,没说收购也适用本法。而行纪人不是市场开办者,只收购蔬菜,没有销售行为,他将蔬菜交付委托人的行为从合同法上来讲不是销售。但是,对行纪人不能抽检、处罚的话,这个环节的蔬菜质量安全就很难监管。
回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3-14
9
食品名称标签
提问:某企业生产一款食品,标称名称为狗屎糖(泡果糖),请问这个标签名称可以认定违法吗?
回复: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标签上的名称不建议使用有违社会伦理或有失社会风俗的名称。根据GB7718,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2
10
黑枣的产品标准
提问:黑枣应该使用什么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希望能回答详细一些
回复:以黑枣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11
混合类代用茶
提问: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对混合类代用茶定义解释是: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我想问下两种不同的根类原料(蒲公英根、菊苣根)混合的产品,是属于根类代用茶,还是属于混合类代用茶?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有关蒲公英根、菊苣根的混合产品问题,原则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混配应为混合类。具体情况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12
活的猪、羊、牛牲畜食品用产品市场监管
提问:请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食药部门监管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含活的猪、羊、牛牲畜?是否含活的鸡鸭鹅家禽?如果是,如何监管?
回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原农业部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采购的畜禽产品应具备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为加强H7N9等禽类疫情防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活禽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7
13
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提问:假如同时从事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电商业务,那么,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两个都要办吗?
回复:同时从事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电商业务的,以线下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线上电商业务的,按照《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在经营的网站页面上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19-03-28
14
坚果和水果干制品混装应该按照哪个申证单元如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提问:我们现在想把扁桃仁、核桃仁、黑加仑、葡萄干、蓝莓干、腰果仁、开心果等按比例混装销售,请问应该按照哪个申证单元办理生产许可证。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坚果和水果干制品混装问题,按照“一企一证”的要求发证。凡是跨类别生产的企业,新申请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证书,换发许可证时,将多种类别产品的许可合并到一张证书上,具体情况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8
15
关于新广告法中所列极限词
提问:新《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第(三)款列举了“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并没有再列举其他词语。
我公司网站使用了“最先进”“唯一”两个词语。经人举报,我公司立即做了更正并删除相关用语。工商管理部门认为我司涉嫌违反广告法,要处以罚款。请问这两个词语属于新广告法中的限制用语吗?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宣传用语是否违反以上规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在个案中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处理。请您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了解情况。
回复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8
16
企业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使用期限
提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乳饮料的企业,现在公司注册地址进行了变更,从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 “A地址”变更到上海市嘉定区的“B地址”。我公司现库存大量的标注A地址的产品外包装未使用完毕,请问这些标注A地址的产品外包装允许在多长时间内正常使用?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目前尚无企业地址变更后继续使用旧版包装过渡期的相关法律依据。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
17
总局三定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提问:总局三定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请问,这句话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回复: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