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中食安信根据WTO原文翻译,仅供参考。
但是根据《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2017年第101号)的相关要求“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并没有对进口时间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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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制
欧盟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的声明
2018年3月21和22日
下列通告内容是应欧洲联盟代表团2018年4月16日的请求而发布。
1、欧盟完全赞同中国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而实施的目标。
2、然而,正如去年11月最新的书面评论和各TBT委员会所传达的那样,欧盟仍然非常关注新监管制度的某些方面,我们在此重申:
(1)每个生产企业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产品配方,这样的限制将对目前欧盟对中国的出口产生严重且不必要的负面贸易影响。从食品安全或其他合法目的的角度,欧盟都不能为此条限制找到合理性。
(2)欧盟认为已实施的一年过渡期不足,鉴于所需的重大变化,我们提出18个月的过渡期。
(3)根据CFDA于2016年10月发布的现行婴幼儿配方奶粉注册的技术指导指南,中国允许销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旧体制下)合法生产的产品,但前提是这些产品必须在2018年1月1日前被实际进口到中国。相比之下,在2017年12月31之前生产的中国产品可以在中国销售(在货架期内)。这种对进口产品的不平等、歧视性待遇,甚至会进一步加剧监管的负面经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