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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调制乳粉出厂检验

  • 日期:2024-06-20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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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企业申请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中规定,其中“第二(三)3.必备的检验设备,所有适用乳制品的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附件2《乳制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表》”,因为GB 1966-2010中没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是否企业执行GB 1966-2010的标准,就要按照该附件2中所有相关的检验项目均要批批全检(即出厂检验)。

答: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