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原创】普通食品菌种、婴幼儿菌株、保健食品菌种你会用吗?

  • 日期:2024-08-20
  • 来源:中食安信
  • 阅读:573
  • 手机看

现如今,在食品中添加可食用菌种已屡见不鲜了,针对菌种的宣传也五花八门,大品牌的、有专利的、有权威期刊背书的……那这些菌种到底该如何合法使用?这些宣传是否合法合规?本期中食安信小编就带你一起了解现行法规对菌种的使用要求。

依据批准菌种的使用范围(食品类别),食品中可使用的菌种分为三个名单,即《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一、3个菌种名单简介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由卫健委发布。原卫计委于2010年4月22日首次发布名单,2022年8月18日对该名单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名单共包含37个菌种,名单明确了更新前后的菌种名称和拉丁名称。对于更新后发生名称或类别变更的菌种,设置了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之后,企业应按照更新后的菌种名称进行标示。此后,卫健委以新食品原料公告的形式对该名单进行了增补。截止到2024年8月,列入该名单的菌种已增至41个。

从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只明确到种或亚种,并未限制到下属菌株。因此,名单内列示的菌种或亚种的下级菌株均可使用。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由卫健委发布。由原卫计委于2011年10月24日首次发布,2022年8月18日对该名单进行了更新。相比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该名单增加了菌株号。更新后的名单共包含14个菌株,名单同时明确了这些菌株变更前后的菌株名称、菌株号及拉丁名称。此后,卫健委以公告形式对该名单进行增补。2024年8月,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M-63列入该名单,该菌株为中食安信全程代理申报。截止到2024年8月,该名单内的菌株已增至15个。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05年5月20日总局发布了新的名单,更新后的名单共包含10个菌种。名单给出了菌种名称和拉丁名称。如下方所示:

图片1.jpg图片2.jpg

二、3个菌种名单的使用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内的菌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对于增补公告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的,应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如下图所示的假肠膜明串珠菌,只能用于公告允许使用的8个食品类别。

图片3.jpg

使用菌种的产品若其产品标准对菌种的使用有特别要求,还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如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L),同时标签上需要标示乳酸菌含量。在整个产品货架期内,菌种的含量都应满足该要求。

图片4.jpg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内的菌株允许用于婴幼儿食品。通过名单对比你会发现,该名单内的菌株均为《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批准使用的菌种的下级菌株,因此,《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菌株也可用于普通食品。当用于普通食品并进行宣传时,不建议突出强调使用了婴幼儿菌株,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因为两个名单内的菌种/菌株都经过安全性评审,安全性上没有可比性。这种宣传也存在暗示产品适用于特定人群的嫌疑。另外,《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通过专利、文献等对使用的菌种进行功能宣传都是不合规的,如宣传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促进排便等等。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内的菌种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可使用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对于使用名单内的菌种申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时,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要求向总局提交申报资料。使用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还需要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2019年3月,总局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使用的菌种增加了很多新的要求,详见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samr/www/samrnew/hd/zjdc/201906/t20190622_302678.html待正式规定落地后小编再对其进行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