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规定,果糖基转移酶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具体情况见附件)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霁月
电 话:010-5216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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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拟征求意见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一、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序号 | 酶 | 来源 | 供体 |
1. | 果糖基转移酶(又名β-果糖基转移酶) | 米曲霉 Aspergillus oryzae | — |
二、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序号 | 名称 | 功能 | 食品分类号 | 食品名称 | 最大使用量(g/kg) | 备注 |
1. |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 被膜剂 | 04.01.01.02 | 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 |
04.02.01.02 | 经表面处理的新鲜蔬菜 | |||||
2. | dl-酒石酸 | 酸度调节剂 | 05.02 | 糖果 | 18.0 | 以酒石酸计 |
3. | 可溶性大豆多糖 | 增稠剂 | 15.02 | 配制酒 | 5.0 | — |
4. | 亮蓝 | 着色剂 | 04.03.02.03 | 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 | 0.025 | 以亮蓝计 |
5. | 磷酸 | 酸度调节剂 | 13.01.03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1.0 | 即食状态,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 |
6. | 柠檬黄 | 着色剂 | 04.03.02.03 | 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 | 0.1 | 以柠檬黄计 |
7. | 乳酸链球菌素 | 防腐剂 | 04.02.02.03 | 腌渍的蔬菜 | 0.5 | — |
04.02.02.04 | 蔬菜罐头 | |||||
04.03.02 | 加工食用菌和藻类 | |||||
07.01 | 面包 | 0.3 | ||||
07.02 | 糕点 |
附件2
拟征求意见的食品添加剂相关背景材料
一、果糖基转移酶(又名β-果糖基转移酶)
(一)背景资料。
米曲霉来源的果糖基转移酶(又名β-果糖基转移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日本厚生劳动省允许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二)工艺必要性。
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用于生产低聚果糖。其质量规格应执行《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2016)。
二、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一)背景资料。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A.3所列食品类别除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需要设定。
(二)工艺必要性。
该物质用于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食品类别04.01.01.02)和经表面处理的新鲜蔬菜(食品类别 04.02.01.02),发挥被膜剂作用。其质量规格应执行《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65-2015)。
三、dl-酒石酸
(一)背景资料。
dl-酒石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面糊、裹粉、煎炸粉、油炸面制品、固体复合调味料、果蔬汁(浆)类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风味饮料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糖果(食品类别05.02)。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
(二)工艺必要性。
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糖果(食品类别05.02),调节产品的口味。其质量规格应执行《食品添加剂dl-酒石酸》(GB 1886.42-2015)。
四、可溶性大豆多糖
(一)背景资料。
可溶性大豆多糖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脂肪类甜品、冷冻饮品、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淀粉制品、方便米面制品、冷冻米面制品、焙烤食品、饮料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配制酒(食品类别15.02)。日本厚生劳动省允许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
(二)工艺必要性。
该物质作为增稠剂、乳化剂用于配制酒(食品类别15.02),调节产品的口感。其质量规格应执行《可溶性大豆多糖》(LS/T 3301-2005)。
五、亮蓝
(一)背景资料。
亮蓝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风味发酵乳、调制炼乳、果酱、凉果类、加工坚果与籽类、焙烤食品陷料及表面用挂浆、调味糖浆、饮料类、配制酒、果冻、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允许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12.5 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
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03),调节产品的色泽。其质量规格应执行《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1886.217-2016)。
六、磷酸
(一)背景资料。
磷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乳及乳制品、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冷冻饮品、小麦粉及其制品、杂粮粉、食用淀粉、焙烤食品、预制肉制品、水产品罐头、调味糖浆、固体复合调味料、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饮料类、果冻、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允许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最大容许摄入量为70 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
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调节产品的口味。其质量规格应执行《食品添加剂 磷酸》(GB 1886.15-2015)。
七、柠檬黄
(一)背景资料。
柠檬黄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风味发酵乳、调制炼乳、冷冻饮品、果酱、凉果类、加工坚果与籽类、饮料类、配制酒、果冻、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允许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10 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
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03),调节产品的色泽。其质量规格应执行《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481.1-2010)。
八、乳酸链球菌素
(一)背景资料。
乳酸链球菌素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乳及乳制品、杂粮罐头、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熟制水产品、蛋制品、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饮料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腌渍的蔬菜(食品类别04.02.02.03)、蔬菜罐头(食品类别04.02.02.04)加工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面包(食品类别07.01)、糕点(食品类别07.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作为防腐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2 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
该物质作为防腐剂用于腌渍的蔬菜(食品类别04.02.02.03)、蔬菜罐头(食品类别04.02.02.04)加工食用菌和藻类(食品类别04.03.02)、面包(食品类别07.01)、糕点(食品类别07.02),起到防腐、保鲜的作用。其质量规格应执行《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1886.23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