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安全,推动全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liuran@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食品安全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
附件:1.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5月19日
关于《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放到民生问题和政治高度问题,不断提出食品安全工作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障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央重大部署和中央领导多次重要指示,需要深入贯彻,通过法治手段保障食品安全。
(二)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填补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空缺的客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2015年进行了修订, 2018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202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相关法律的修正和修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我省除2017年制定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外,还没有一部与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衔接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食品安全法治保障水平。因此,我省需要制定一部与上位法相衔接、与山东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三)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解决食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尽管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不断更新完善,但仍然难以满足全省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始终存在。如,微生物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网络订餐、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监管还存在空白和盲区。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了不少经验做法,也需要及时总结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立法。要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依据缺失和可操作性不强等新问题,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保障食品安全推动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山东是食品大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达160多万家,产业体量巨大、吸纳就业众多、业态主体庞杂。通过制定条例能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水平,强化“食安山东”品牌,推动全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为加快建设食品安全放心省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计七章一百零三条,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压实食品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并对各方责任进行细化。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第十四条),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等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督促相关市场主体真正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细化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第八条)。三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等健康饮食方式,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媒体的社会力量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九条、第十条)。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在食品生产环节,要求对标生产经营(第十七条),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进行规范,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第十九条),规定出厂留样、停业复产自查制度,规范委托生产行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在食品流通环节,对散装食品销售、散装白酒销售、临期及过期食品管理、自动制售设备经营、特殊食品销售等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在餐饮服务方面,要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针对反映强烈的餐饮配送服务,规定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送餐、使用封签或者其他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等要求;对集中用餐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加强源头管理,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履行的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销售凭证的责任作了规定,并禁止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第三十三条)。
(四)强化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的准入要求、入网公示信息内容等(第三十四条)。二是细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直播营销平台等主体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五)完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一是完善小规模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二是加强对小规模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增加了小作坊食品检验制度(第五十条)。三是将小食杂店纳入小规模经营管理范围,规定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并明确备案材料和经营要求(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六)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一是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会商机制、食品风险评估、部门协作及评估结果运用作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二是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跟踪评价,以及对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三是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第七十一条),明确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和食品安全问题报告等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鼓励食品生产中小企业、食品小作坊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第七十五条)。
(七)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二是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七十七条)。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第七十八条)。四是建立全省统一的追溯平台,制定追溯标准和规范,加强追溯管理(第八十一条)。五是建立执法协作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八)坚持宽严有度、过罚相当。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对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原则,对食品安全条例创设的部分食品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原则,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罚款额度,确保违法必究,过罚相当。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思路。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实际问题。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散装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等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了可操作性规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三是细化过程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规定职业化队伍建设、协同执法、风险管理、信用监管、追溯管理等制度机制,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制度执行成效。
(二)关于将小食杂店纳入小规模生产经营范围并加强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小”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进行规范。实践中,小食杂店(如小副食品店、小卖部、小便利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也属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范畴,它们广泛存在于城乡各个角落,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面积较小,经营规模也小,但数量众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也是食品安全隐患之一。实践中较高的行政处罚起点与小食杂店的经营规模相距太远,导致基层执法部门在执法中遇到诸多难题。为此,有必要将小食杂店纳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对小食杂店管理的规定,将原来的“三小”调整为“四小”业态,并借鉴北京等地规定,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
(三)关于废止《“三小”条例》。《“三小”条例》在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合并吸纳了《“三小”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对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建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生效后,《“三小”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