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2〕102021001125号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层
投资人:邓某
2021年9月23日,我局对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层的上海某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内对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我局辖区,故我局对其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自2020年9月26日至案发,当事人为增加本店商品的销售额,在其开业时向消费者发放“高寿康成立16周年庆”宣传页,在该宣传页内将其经营的健康平衡调和油配料表中所含的紫苏籽油宣传描述为“紫苏籽富含ɑ-亚麻酸,在人体内可转化成DHA和EPA。起到调节血脂、预防梗塞、减肥、健脑、促智、抗炎、保护视力、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作用。”,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员工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的开业宣传页复印件、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供货方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当事人经营的健康平衡调和油实物瓶身照片打印件、商品采购申请单、销售台帐复印件、财务转帐单打印件、当事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等书证材料为证。
2022年7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听告〔2022〕1020210011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