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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3号(关于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日期:2019-10-10
  •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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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53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椰枣进口。现将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椰枣,学名Phoenix dactylifera,英文名Dates palm(以下简称椰枣)。

三、允许的产地

埃及椰枣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椰枣果园、包装厂、冷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代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和土地开垦部(以下简称“MALR”)的中央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CAPQ”)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CAPQ向GACC提供,如名单发生变化,CAPQ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3.石榴灰蝶Deudorix (Virachola) livia

4.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织螟属一种Aphomia sabella

6.枣尖蛾Batrachedra amydraula

7.枣椰蚧Parlatoria blanchardi

8.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9.紫红短须螨Brevipalpus phoenicis

10.小爪螨属一种Oligonychus afrasiaticus

11.二点傲扁蜡蝉Ommatissus binotatus

12.傲扁蜡蝉属一种Ommatissus lybic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椰枣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每个果园必须清除落果或在落果上及时喷洒杀菌剂和杀虫剂,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2.CAPQ须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出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CAPQ或CAPQ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有效成分名称、使用浓度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CAPQ应根据MARL批准的监测计划开展监测、预防和控制。应GACC要求,CAPQ应提供上述计划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5.针对石榴灰蝶、石榴螟、织螟属一种(Aphomia sabella)和枣尖蛾等蛀果类有害生物,从椰枣发芽期至收获期,定期对注册果园进行检查和诱捕器监测,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以性诱剂或糖醋液为诱剂,注册果园内每0.5公顷应设置1个诱捕器。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

6.针对蚧壳虫、螨类等,从椰枣发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

7.一旦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CAPQ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以确保输往中国的椰枣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在椰枣果实上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果园本季节将不得向中国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椰枣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CAPQ监管下进行。

2.在加工过程中,椰枣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等。

3.每批椰枣随机检查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4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被病虫害侵染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一旦检出中方关注的蛀果类有害生物,本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果连续3个批次检出,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

4.包装好的椰枣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椰枣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纱网覆盖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 mm),或者将包装箱放于托盘上,将整个托盘用防虫纱网覆盖。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托盘和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第15号(ISPM15)。

5.输华椰枣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留检查记录供CAPQ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椰枣必须进行冷处理。

2.冷处理的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C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C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

3.冷处理操作程序须符合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

(五)出口前检疫。

1.CAPQ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椰枣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CAPQ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由CAPQ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DATeS COMPLIES WITH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Date from Egypt to China.”(该批椰枣符合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编号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椰枣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椰枣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核查由CAPQ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椰枣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椰枣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椰枣不得入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椰枣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集装箱内进行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CAPQ通报,要求暂停相关包装厂及果园的椰枣向中国出口,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CAPQ应立即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对CAPQ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CAPQ通报,CAPQ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本项目启动的第一年,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埃及,对输华椰枣注册果园和包装厂执行备忘录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在CAPQ协助下,监管并审核输华椰枣果园、包装厂的管理、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输华椰枣进行预检,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判定出口前冷处理无效,该批货物将不得出口,或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此后,GACC将根据埃及椰枣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CAPQ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椰枣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埃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