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市监处罚〔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河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委托河北海达龙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预包装食品80盒“糕点(福禄寿喜)160克/盒”、80盒“糕点(洗沙桃酥)160克/盒”,在生产完成之后,各抽取6盒用于出厂检验,各剩余74盒。上述食品的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核查,上述食品标签为当事人自行制作、打印交由河北***食品有限公司张贴。当事人收到上述两种食品后以3元/盒的价格销售了74盒“糕点(福禄寿喜)”,74盒“糕点(洗沙桃酥)”,货值金额共计444.00元,违法所得444.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