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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规发布后,复合配料及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如何标示?

  • 日期:2025-05-22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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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25”),该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发布之后,对于复合配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提出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要求。为帮助各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法规变化,中食安信以GB 7718-2025为切入点,结合其他相关法规汇总梳理了复合配料及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供大家参考。

PART.1

复合配料的标示

根据GB 7718-2025第4.3.3条:

1)当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食品总量的25%时,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

2)当复合配料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加入量≥食品总量的25%时,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意】

①不能将复合配料展开和其他配料合并标示,必须体现复配属性。

②加入量<食品总量的25%时,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可,不需要其为执行标准。

PART.2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根据GB 7718-2025第4.3.4.1条:

1)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

2)加工助剂、已经失去活性的酶制剂、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辅料可不标示。

注意】

①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不体现复配属性,可以根据实际加入量一一标示每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②复配食品添加剂也可以体现复配属性,标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并展开标示每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小贴士】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应采用如下命名方式:

①由单一且相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 2760中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

②由相同或者不同功能的多种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 2760中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甜味剂、复配增稠防腐剂”。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 2760中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固体饮料防腐剂”。

PART.3

复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根据GB 7718-2025第4.3.4.1条: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可不标示。

先来看一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 2760-2024”)中第3.4.1条对于上述带入原则的描述: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换言之,符合GB 2760-2024第3.4.1条带入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即为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综上:

1)当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加入量≥食品总量25%时,需要将复合配料展开标示;

2)当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食品总量25%时:

①当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则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所有配料均无需展开标示。

②当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则应标示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如“酱油(含焦糖色)”;或者也可以将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所有复合配料全部展开标示。

PART.4

复合配料中含有复合配料的标示

根据GB 7718-2025第4.3.3条: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注意】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也需要标示该食品添加剂。

通过上述法规,相信大家对于复合配料及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都有了一些了解。为方便大家更简单地理解,中食安信绘制了如下思维导图,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