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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证分装大米被罚5万!

  • 日期:2025-04-21
  •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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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7号

温州亿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大米分装案

【关键词】

食品分装、无证生产、虚假标注

【核心要点】

食品分装是将大包装预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并重新包装的生产行为,涉及工艺控制、卫生要求和风险管控。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分装纳入生产许可监管。实施大米分装行为应取得生产许可并符合规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经营企业温州亿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塑封机、封口机等生产设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分装“五常大米"230kg、“盘锦大米"150kg;在明知从温州某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3000kg稻米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全部售出

当事人未经许可分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定;当事人销售虚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对当事人无证分装大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塑封机1台、封口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245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销售虚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200元,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5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