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邮市监处罚﹝2025﹞X******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扬州市**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执法部门: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在复检期间,2025年8月26日,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处针对当事人产品抽检不合格问题,组织开展专项风险隐患排查及技术帮扶工作,通过专家的排查,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有两点,一是生牛乳脂肪含量受季节(夏季饲料含水量高导致乳脂率下降)、牧场管理(青贮饲料配比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自然波动,生牛乳质量监测记录显示,春季脂肪基本稳定在3.6g/100g,则夏季则有所下降(3.2-3.3g/100g),但当事人仍沿用固定内控参数,未动态内控标准调整机制;二是当事人在配料时,水果、爆珠等配料添加量过多,牛奶的脂肪和蛋白质的基量是合格的。综合以上,就导致被抽检产品的脂肪和蛋白质不合格。
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更改调整产品配料的添加量,在专家团指导后,已经送3批样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均检验合格。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黄桃 水果捞酸奶 ***爆珠 水果捞酸奶 ***水果 爆酸奶黄桃味 生产批号 2025年6月12日 2025年6月12日 2025年7月15日 委托方 ****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规格 (箱) 260g×24杯 260g×24杯 260g×18杯 生产数量 (箱) 162 128 102 货值金额:13322元 核算价格(元/箱) 36 37 27 加工重量(吨) 1.011 0.798 0.477 加工利润 4474.6元 加工费(元/吨) 2000 2000 1800 。当事人受南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2025年6月12日为其生产了162箱***黄桃水果捞酸奶(规格:260g×24杯/箱),核算价格为36元/箱,生产了128箱****爆珠水果捞酸奶(规格:260g×24杯/箱),核算价格为37元/箱;当事人受上海***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7月15日为其生产了102箱***水果爆酸奶黄桃味(规格:260g×18杯/箱),核算价格为27元/箱。当事人是以销售生牛乳和收取加工费赚取利润,经查,当事人将生牛乳以3.5元/千克的成本价格销售给委托方,因此销售生牛乳的利润为零元,剩余产品配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时,与南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加工费为2000元/吨,当事人受委托加工生产的两款产品,共计1.809吨;与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约定加工费为1800元/吨,当事人受委托加工生产产品0.477吨。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奶的货值金额为13322元,违法所得为4474.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66610元;2、没收违法所得4474.6元。共计710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