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三次购买打折水果并以腐烂为由起诉索赔3000元,一审、二审法院均不支持

  • 日期:2023-05-1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阅读:1119
  • 手机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7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宁,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83147058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3号(团结大道东、新锡沪路南)。

负责人:吴中华,该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燕芳、黄开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孙宁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宁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欧尚超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为案涉三笔交易的水果不属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情形是错误的。一审并未采信其提供的电话录音,请求二审法院采纳该关键证据。

被上诉人欧尚超市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欧尚超市并未销售腐烂水果,孙宁所称欧尚超市销售腐烂水果是孙宁的主观判断,不是客观事实。

孙宁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欧尚超市赔偿孙宁两千元,两次购买到腐烂水果,每次索赔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2.请求法院判令欧尚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孙宁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欧尚超市赔偿孙宁三千元,三次购买到腐烂水果,每次索赔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5日17时许,孙宁在欧尚超市购物197.26元商品,包含水果,回到家打开购买的水果发现是腐烂的,无法食用,4月16日去该超市反馈情况,超市当时同意给孙宁退还购买到腐烂水果的价格11.16元,孙宁4月16日在欧尚锡山店购买水果以及其他食品,发现水果又是腐烂的,随即拨打消费者协会1****电话投诉举报,消协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孙宁和欧尚超市,经过消协的调解,欧尚超市承认过错,并表示愿意赔偿给孙宁2**元超市购物卡,以及水果礼盒两个,孙宁表示希望赔偿800元一次性了结此事,但欧尚超市拒绝,欧尚超市也不再接受调解,消协说调解不成,让孙宁通过起诉方式维权。现在孙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孙宁起诉后,2022年9月20日再次在欧尚超市处购买到腐烂苹果。

欧尚超市一审辩称,1.孙宁主张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欧尚超市不存在销售腐烂水果的事实,2022年4月15日17时,孙宁在欧尚超市水果摊位购买了苹果,该苹果因为受到碰撞而打折销售。2022年4年16日13时,孙宁对该苹果不满意,在欧尚超市服务台进行协商,最终退回了孙宁的购物款,因此孙宁不存在购买到腐烂水果的事实,且双方已经就购买苹果事宜达成了和解。2022年4月16日13时,孙宁再次在欧尚超市水果摊位处购买了芒果,该芒果因为表象存在黑斑,所以打折销售。事后,孙宁以水果存在腐烂为由进行举报,经消协组织调解,欧尚超市为息事宁人,本着顾客满意第一位的原则,拟同意进行协商处理,但该芒果决不存在腐烂的问题。该芒果仅是表皮存在黑斑,内里果肉不存在腐烂、影响食用的情形,而该黑斑的形成有部分是因为运输途中挤压造成的,还有部分是因为芒果产地雨水多,芒果根部汁液留到表面会变黑,但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因此孙宁陈述欧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事实情况。2.欧尚超市经营的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仅是外形存在黑斑,并不影响食品质量,而且欧尚超市是经营行为,不存在明知仍旧销售的情形,欧尚超市在进货和销售时,对案涉食品已经进行了查验,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才对外销售。故孙宁主张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欧尚超市承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案涉第一笔交易。

2022年4月15日17时11分许,孙宁在欧尚超市购买山东红富士苹果,净含量1372g,原价21.89元,实际售价11.16元。

关于孙宁所购红富士苹果的状况,孙宁出示了其于2022年4月15日21时08分拍摄的照片,该照片显示:苹果2个,其中1个苹果的顶部有划痕,划痕周围呈黄褐色损伤。欧尚超市认可前述照片中的苹果系其单位售卖。

关于苹果上的损伤,欧尚超市认为:不认可苹果有明显腐烂,苹果有磕伤,故打折处理。

关于苹果数量,孙宁陈述:有6个,其中5个腐烂,无其他照片。

二、案涉第二笔交易。

2022年4月16日13时38分许,孙宁在欧尚超市购买小台农芒果,净含量370g,原价7.32元,实际售价3.73元。

关于孙宁所购芒果的状况,孙宁出示了其于2022年4月16日14时00分拍摄的照片,该照片显示:芒果装于透明蔬果包装袋中,数量10个左右,芒果果皮表面局部有黑斑。欧尚超市认可前述照片中的芒果系其单位售卖。

关于芒果果皮上的黑斑,欧尚超市陈述:不是腐烂水果,也不影响顾客食用,小台农从树枝上剪下来时树枝中流出的浆液沾到了芒果上,会导致黑斑,但不影响果肉,其单位内部员工也会买特价水果,食用均无异常。

关于带黑斑芒果的内部果肉情况,欧尚超市提供了以下证据,(1)照片打印件,显示:芒果外表有较多黑斑,被剥开的带黑斑的果皮下方的果肉未见异常。欧尚超市陈述:照片系2022年4月17日拍摄,与孙宁购买的芒果系同一批次,同样是在折扣区售卖,孙宁所购芒果的情况与照片中的一样。(2)视频,视频内容:对有黑斑的芒果进行剥皮,内部果肉未见异常。欧尚超市陈述:因为小台农芒果下市了,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小台农售卖,视频中的芒果并非其单位售卖,系其单位员工在安徽休假,在安徽市场的水果店找到同类带黑斑的芒果,于2022年9月20日8时30分拍摄了该视频。

对于欧尚超市提供的上述证据,孙宁不予认可,孙宁认为:照片没有原始载体证明拍摄时间,视频也无法证明拍摄时间,视频中的芒果与案涉芒果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确认视频中的是小台农芒果。

关于孙宁所购芒果的内部果肉情况,孙宁陈述:购买完成后大约20分钟左右,剥开芒果,发现芒果是腐烂的,就直接联系了消协,没有拍摄内部果肉照片,因为其认为拍摄外观照片就足以证明。

三、案涉第三笔交易。

2022年9月20日9时52分许,孙宁在欧尚超市购买嘎啦苹果,皮重4g,净含量790g,原价11.04元,实际售价5.63元,包装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

关于孙宁所购嘎啦苹果的状况,庭审中,孙宁出示了实物:苹果6个,其中部分品相稍差,其余局部腐烂,以半透明塑料袋包装。欧尚超市认可包装袋、袋子上的标签系其单位的,认可孙宁出示的苹果系嘎啦苹果,但不能确定孙宁出示的苹果系其单位出售。

庭审中,一审法院对孙宁出示的嘎啦苹果进行了称重,重量为794g。

四、前期处理情况。

关于案涉第一笔交易,2022年4月16日,欧尚超市向孙宁退还了相应价款11.16元。关于为何给予退货处理,欧尚超市陈述:超市现在运营都很困难,为了让每一位顾客满意,都是无条件退换的,只要能提供发票。

孙宁曾就案涉争议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赔偿,欧尚超市同意给孙宁2**元购物卡及两个礼盒,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消费者协会于2022年4月24日出具《终止调解书》一份,载明:“2022年4月19日,无锡市锡山区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受理了消费者孙宁与经营者欧尚超市关于商品质量的消费争议,现因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决定终止调解。”

2022年4月19日,孙宁与欧尚超市工作人员邓明艳电话沟通,孙宁提交了电话录音,录音中包含以下对话:(1)孙宁:“但你也看到那个里面水果什么样,当时我也把那个水果拿到你那边,你们也进行现场确认看过了。”邓明艳:“嗯,服务台是看过了应该是,他们当时就退掉了,因为是不用通知我们的嘛,本身坏品的话。”(2)孙宁:“还有就是当初我买那苹果时候,你们当时是放在那个是磨砂的袋子里面,外面不是透明的,根本也就。”邓明艳:“看不见。”孙宁:“是看不出来这样子。”(3)邓明艳:“没事这个如果我们单方处理好的话也没关系,是这样,我觉得你看一下我们这边的话,货的话首先是给你全部退掉,然后这边是给一个200块钱的购物卡补偿,以及给两个水果礼盒,可以吗?水果礼盒目前我们店里因为现在疫情嘛,也有限,实话实说,只有香梨礼盒跟粑粑柑吧。”

孙宁提交电话录音欲证明:当时拿到的苹果经超市服务台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是腐烂的,邓明艳在电话中也认可了,当时明确说明是磨砂袋子,看不见里面的东西,邓明艳在录音中回答看不见,欧尚超市同意补偿购物卡和水果礼盒并退货,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同意退货和补偿的。

对于电话录音,欧尚超市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苹果是2022年4月15日购买,4月16日13时退货,苹果本身是磕伤,但是经过一夜后发酵,品相不好,但售卖的时候只是磕伤打折苹果,不是腐烂,录音中说的本身是坏品,只是说苹果有磕伤,而并非腐烂,针对孙宁说的磨砂袋子看不清,虽然没有全透明,但也可以看见里面的商品,录音中说的看不见是问孙宁是否是看不见的意思,针对孙宁说的同意补偿购物卡和水果礼盒,不是承认欧尚超市有错,而是本着顾客满意第一位的原则,给予顾客一定的补偿,欧尚超市想挽留每一位顾客,对顾客永远是无条件退换货。

五、关于案涉水果的包装。

案涉水果均为欧尚超市装袋后销售,未由孙宁逐个挑选,芒果装于透明蔬果包装袋,苹果装于半透明塑料袋。

对于是否可以通过半透明塑料袋看到内部水果情况,因孙宁出示了案涉第三笔交易所涉商品的包装袋,经双方查看,孙宁表示:可以看到腐烂情况,但是可以看到的前提是腐烂部位朝外,如果腐烂部位朝里就看不到了。

六、其他情况。

欧尚超市提供了供应商上海骏果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折价区照片打印件(照片水印为2022年7月29日)、芒果订货记录打印件、芒果打折销售记录表打印件、水果报损明细及现场照片,欲证明:欧尚超市进货渠道正规,折价区有提示牌,提示牌中写明折扣类商品请谨慎购买、购买后请打开购物袋妥善储存、折价类商品不宜存放时间过长、请尽快食用,证明顾客明知是折扣商品,是认可品相的,不能以正价商品的同品相去衡量。欧尚超市对于农副产品每天都有进货,商品质量可以保证,2022年4月16日有5笔折扣芒果销售,都未曾退货,每天21:30后,未销售完的品相或者品质问题的农副产品欧尚超市做报损处理,欧尚超市售卖的商品都是品质没有任何问题的。

孙宁认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无异议,折价区照片上的时间不是其购买当天,折价区照片不知道欧尚超市是什么时候贴上去的,其买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有无提示牌,订货记录不认可,销售记录认可,有无退货不清楚,报损明细和照片不认可,2022年9月20日购买苹果时看到有折价提示的牌子。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孙宁可否依据该条款主张赔偿?

本案中,孙宁购买的系欧尚超市袋装销售的折价水果,孙宁应当预见到其购买的水果存在一定瑕疵,在食用前需进行一定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孙宁向欧尚超市购买的水果属于食用农产品,对于案涉第一、二笔交易的水果,根据孙宁出示的照片中显示的水果状况,应不属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情形。对于案涉第三笔交易,庭审中孙宁出示了嘎啦苹果,虽然欧尚超市表示不能确定孙宁出示的苹果系其单位出售,但即使孙宁出示的嘎啦苹果系欧尚超市出售,根据该些苹果的状况,亦应不属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欧尚超市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孙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已由孙宁预交,由孙宁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本案中,孙宁三次购买打折水果,其自身在购买时应对水果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应当预见到所购水果具有一定的瑕疵,且其所购水果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孙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孙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孙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仓 勇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臧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