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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流通领域食品抽检不合格,可否作为处罚生产企业的依据?

  • 日期:2021-08-13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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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条这种高油食品,正值夏季,售到广东广西气温较高的地区,在出厂4个多月后被检验酸价超标,现检验报告邮寄我辖区,辖区生产厂家能提供原料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其他批次送检第三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且送达检测报告在其库房检查发现同批次辣条经检验酸价合格。因酸价不像添加剂、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它受储运输的温度,光照影响。请问总局,这种情况我执法单位能否以外地检验报告来处罚该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如不处罚,在抽检系统上该如何让回复呢。

一、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流通领域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可以作为处罚生产企业的依据。

二、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应深入调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