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原创】2019年4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类公众咨询问题解答汇总

  • 日期:2019-04-29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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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许可问题

提问:取得了水果干制品-干制红枣的生产许可(1702水果干制品(干制红枣[GB/T5835])),是否可以生产无花果?

回复:以无花果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1

2

糕点(预拌粉)的生产许可证申报

提问:老师,我是山西一家新办企业,生产糕点预拌粉。1)工艺:小青粉(外购)、食品添加剂(外购)混合,分装后成糕点预拌粉商品。2)已在当地卫计委将《预拌粉》企业标准备案。3)申报类别:31大类(其它食品)。

当地申请其它食品生产许可时,被告知无法审核,因国家没有这类产品的审查细则。因备案的企业标准都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但为什么不能安排生产许可审核呢?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一〔2017〕53号)规定,未明确的食品品种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明细未包含的食品品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相类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审查。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2

3

原料是农产品时,如何判断原料是否合格

提问: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在采购原料时,采购的原料属于直接从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如何能判断原料是否合格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8

4

药食同源的产品(如党参、黄芪)的生产经营是否需要SC

提问:已经明确是药食同源的产品,如党参、黄芪,其切片、根茎等(非药品性加工)的生产销售,是否需要SC(食品生产许可证)?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涉及食品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请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8

5

虚假标注商品原价问题

提问:现向贵局咨询超市商品价格标签标注的原价比本交易场所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高,这种价格标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标注商品原价,会被依据那些法律法规处罚

回复:“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处理。

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时间:2019-04-08

6

关于药食同源产品的咨询

提问:国家公布的药食同源名单中有桔红,我想咨询一下,此桔红和广东省茂名化州市特产的橘红是否属于同种食品?橘红是否可按药食同源的食品进行生产管理。

回复:您好,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桔红(橘红)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以按药食同源的食品进行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橘红为芸香科植物橘(拉丁文名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外层果皮,化橘红为芸香科植物化州柚(拉丁文名Citrus grandis ‘Tomentosay’)或柚[拉丁文名Citrus grandis(L. ) Osbeck]的未成熟或近成熟的干燥外层果皮。经咨询卫健委,橘红(桔红)和化橘红拉丁文名称不同,不属于同一种食品。如有其它涉及药食同源的问题,建议咨询卫健委。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1

7

海南特色标签和广告语

提问:您好,我们是海南食用油分装企业!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在我们产品标签标识及广告语里能不能打海南特色四个字呢?

回复: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生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相关问题,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宣传用语是否违反以上规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在个案中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处理。请您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了解情况。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1

8

产品类地方标准能否立项

提问:现阶段产品类地方标准是否还可以立项,比如说富硒农产品地方标准。当地的标准化管理部门解释为新的标准化法要求,只允许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可以立项,其他产品不能立项,这样解读标准化法是否有偏差,请贵单位释义。

回复:《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设区的市可以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19-04-15

9

特殊膳食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吗?

提问:生产许可分类中的特殊膳食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中的特殊食品吗?

回复: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全是特殊食品,有关内容请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附录A中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七十四条规定。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6

10

建议开展线上食品抽检

提问:针对目前食品走线上交易也开始越来越普遍,外卖平台越来越多,生鲜果蔬的平台也越来越多,这些网络上的食品多数都是年轻人一辈在购买,这一代人也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他们饮食健康安全谁来保证?个人强烈建议对网络产品进行抽检,以不记名的方式购入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产品应该进行打击。目前020平台盛行,这也是一个极大的漏洞,开展网络快检已是大势所趋!

回复: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样品,抽样场所即涵盖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等传统流通市场,也包括网络销售平台。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4-22

11

香飘飘抹茶青豆奶茶食品名称不符

提问:据了解,“青豆”《中华词典》青豆为嫩黄豆,产品中抹茶青豆奶茶产品配料中却是绿豌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名称应根据其标示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产品标签应按照《食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 签通则》(GB7718)要求规范标识。若认为该产品标签 标识存在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28

12

葡萄干的类别

提问:我司打算引进一款葡萄干销售,进行标签及资质审核时,发现该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证明细上的有1701蜜饯,但没有1702水果制品这个分类,查询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葡萄干是在1702水果制品分类中的,所以当审核标签时,发现该商品居然使用蜜饯的执行标准,所以想请问葡萄干能否归属为蜜饯?该操作是否规避掉了生产许可证方面的问题?我司是否可以正常引进售卖?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按照“一企一证”的发证要求,凡是跨类别生产的企业,新申请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证书,换发许可证时,将多种类别产品的许可合并到一张证书上。您提问的具体问题,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