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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六月法规回顾:食品安全法拟作修改、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

  • 日期:2025-07-01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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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各政府监管机构陆续发布了一些食品相关的重要法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公告。其中,中国人大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等;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等。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落地法规,中食安信对2024年6月份发布的重点法规、标准以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简单解读,同时对本月发布的食品相关法规、标准等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PART.1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2025624日,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此次修法采取“小切口”模式修正草案共3条,主要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及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方面内容,其中,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明确各方义务,禁止伪造单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要求企业按规生产;对未经许可运输及违规贮存运输等行为,分别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旨在补齐监管短板,守牢安全底线,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次在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若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建议尽快提交

PART.2

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

20256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在持续开展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长期国际监测和中方独立取样监测且结果未见异常,以及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决定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进口。即日起,除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外,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恢复进口。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需重新申请在华注册,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包装企业同样如此。申报时,要提交日本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区证明。海关将严格监管日本输华水产品,若发现不符合我国规定或日方监管不力,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守护民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