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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江苏省“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 日期:2025-10-21
  •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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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全面落实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使用虚假信息开展外卖经营、商标侵权、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案

2024年11月19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高淳区某食品经营部在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络店铺的两款椰子水商品详情页面公告内容含有“凡是在我公司线上店铺消费购物,因产品或货物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均同意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如您对此条款存在异议,请及时与我店客服联系协商;否则,自您点击购物时即视为您默认接受该条款约束!”,且该公告未向消费者明示异议权。经查,该条款于2024年9月18日发布,11月25日删除,在此期间无消费者因此条款与当事人产生纠纷,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2025年2月21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广告法规宣传指导,帮助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

案 例 2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19日,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时存在虚假宣传与央视合作的问题。经查,2024年1月开始,当事人以“某咖啡”项目招募区域合伙人,收取授权费、服务费等。2024年7月,多名合作商举报称,因当事人虚假宣传“与央视签约并在CCTV投放广告”而受骗签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了“中央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牌匾,显示其品牌咖啡曾在CCTV播出,并在多个网络平台宣称与央视举行广告签约仪式。经核实,当事人从未在央视投放广告,央视也未颁发相关证明、未参与其所称的签约仪式。

当事人通过多种渠道虚假宣传,误导合作商及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2025年4月25日,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 例 3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两商户提供虚假网络食品经营信息案

2025年4月11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婶”驴肉火烧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持有两张营业执照,并在外卖平台开设两家外卖店铺。经核查,“某大婶”驴肉火烧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正规证件样式不符。经调查,因同一地址无法办理第二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为在某平台实现“一店多开”,遂委托荆某(自然人)通过“PS”技术伪造许可证上传平台。执法人员在对荆某调查中还发现,某麻辣香锅店也委托荆某伪造了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用于平台经营。

上述两家餐饮店铺提供虚假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两家店铺配合调查,主动关闭违规店铺,2025年5月2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两家店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荆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作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两家店铺均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