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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线上展示食品包装是否构成广告活动?

  • 日期:2024-06-04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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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

《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子【2016】107号)中明确“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我想请问:

(一)上述答复意见迄今是否未被清理规范,仍然有效?

(二)如果上述答复意见迄今仍然有效,作为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时候,在网店页面上展示食品包装原样图片的行为,或者将食品包装上的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原样以文字形式复制在网店页面上的行为,从而告知消费者和食品相关的信息,是否如同线下零售这一样,也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

谢谢!盼复。


答:

你好!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前述在网店页面上展示食品包装原样图片的行为,或者将食品包装上的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原样以文字形式复制在网店页面上的行为,从而告知消费者和食品相关的信息等内容不构成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