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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西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 日期:2025-09-09
  • 来源:江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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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在全省系统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幽灵外卖”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第三批5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年县某某小吃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5年6月24日,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执法检查,发现美团平台上一家餐饮店铺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疑似伪造。经查,该平台店铺实际经营者为徐某,线下经营万年县某田小吃店。为增加店内销量人气,徐某通过微信从王某处购买一个美团外卖账号(账号名:红烧某某万昌大道店),用于从事外卖餐饮活动,该账号展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由王某伪造,万年县某某小吃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将王某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线索移送至万年县公安局。

本案当事人使用伪造许可证件非法开展外卖业务,形成所谓的“幽灵外卖”。这种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不容忽视。依法打击“幽灵外卖”,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利于促进外卖行业规范发展。

02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信区某某家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7月7日,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信区某某家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制止餐饮浪费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此案的办理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深入实践,有效地向经营者进行了反食品浪费宣传,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

03抚州市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某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抚州市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宜黄县某记生鲜肉店老板肖某某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当日,宜黄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加工的肉泥进行送检。2025年1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硼酸项目实测值115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1月9日,宜黄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当事人制作的肉泥和未使用完的硼砂,对肉泥再次送检,结果显示硼酸项目实测值762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多次通过网络购买硼砂共计3500g用于制作肉泥向顾客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且数额巨大、性质恶劣,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件目前由宜黄县公安局办理。

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摄入硼砂会导致呕吐、腹泻、休克甚至死亡。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共同保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04宜春市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奉新县某某社串串店未取得冷食类许可从事食品制售案

2025年2月27日,宜春市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奉新县某某社串串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项目超出登记许可范围。经查,当事人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当事人超出许可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项目,视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冷食类食品的制售经营活动,并对外卖平台店铺上的冷食类食品予以下架。

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出许可范围开展许可项目的经营。该案的办理,有效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制止不合规网络餐饮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05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老面包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 年 5 月 7 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老面包子店销售的馒头(自制)甜蜜素项目实测值1.36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制作馒头时添加甜蜜素,且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明确规定,甜蜜素不得用于发酵面制品,当事人使用甜蜜素制作馒头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该案的办理,进一步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守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