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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两元买到过期面包 超市被罚5万 举报人获奖2毛

  • 日期:2019-01-03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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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贾某某,在某超市花2元多钱买到一个过期面包,发现后举报。经过查证,相关食药监部门对该超市罚款5万元,同时依照有关奖励办法,按照面包价值的10%,对举报市民奖励0.2元钱。

因不服这2毛钱的奖励,贾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中,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表示,贾某某涉嫌“职业打假”。案件历经二审,孰是孰非?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对上诉人贾某某作出奖励行。

一审判决:

按案件货值10%金额奖励,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举报违法责任人销售过期食品,并申请奖励。2017年9月4日,被告作出(济某)食药监食罚[2017]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举报事项属实,并对某超市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2元;2、罚款5万元。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通知原告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举报奖励,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原告支付奖励款0.2元。2017年11月10日,被告作出《奖励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原告向被告举报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案,被告已依法处理完毕,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原告的奖励金额为0.2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奖励情况说明》,重新依法作出举报奖励。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向被告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并申请奖励。被告依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济南市奖励办法》)作出《关于举报奖励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奖励情况说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奖励情况说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原告的举报奖励应当适用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67号《奖励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原告的举报,被告依法查明事实,对被举报人作出相应处罚,并对原告进行奖励,其作出的《奖励情况说明》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对此予以确认。《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因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被告根据以上规定对原告奖励0.2元并无不当,其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判决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济南市奖励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13号《奖励办法》),但被上诉人作出《奖励情况说明》时,13号《奖励办法》已被67号《奖励办法》废止,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依据67号《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举报奖励。

某食药监局辩称,贾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其同时主张,上诉人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

二审结果:

“奖励原则”应有利于行政相对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举报食品违法的行为,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67号《奖励办法》对一级举报奖励的规定为“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济南市奖励办法》对一级举报奖励的规定为“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贾某某主张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至少为2000元,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适用《济南市奖励办法》对上诉人贾某某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0.2元。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对上诉人贾某某作出的奖励行为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

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如适用67号《奖励办法》,上诉人贾某某获得的奖励金额至少为2000元,如适用《济南市奖励办法》,上诉人贾某某获得的奖励金额为0.2元。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于2017年9月对上诉人贾某某实施奖励时,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又印发13号《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67号《奖励办法》,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均体现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通过社会公众来发现并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达到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目的。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贾某某予以奖励,更加契合当前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制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立法目的。

济南中院认为,不可否认的是,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但应在营造营商环境、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所谓兼顾,就是在支持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所谓平衡,就是在三者之间寻求一个结合点和平衡点。倘若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确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贾某某在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另行依法予以查处:遂作出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对上诉人贾某某作出奖励行为的二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