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A食品公司有食品生产许可证,B食品公司也有食品生产许可证,AB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明细相同,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预包装产品,标签是否可以只标识A公司信息?
答: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