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嘉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某宝平台经营名为“某品牌食用油旗舰店”的店铺,2024年10月1日起在某宝店铺内发布了“某品牌亚麻籽油新疆家用食用油胡麻油1L一级冷榨热炒非转基因油”的广告宣传内容,但该款亚麻籽油瓶身标签中并无“非转基因”字样。上述广告中“非转基因”字样是当事人自行认定并委托他人(已查无下落)加入到广告宣传用语中的,并无相关依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主动删除上述广告中“非转基因”字样,修改为“某品牌亚麻籽油新疆家用食用油胡麻油1L一级冷榨热炒植物油”。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他人(已查无下落)制作,由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制作费用5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广告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编码C333******,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5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3-09
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