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着力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工作中持续发力,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雷山县某土特产店涉嫌销售猪肉干假冒牛肉干案
2025年3月,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雷山县某土特产店“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张某以五香味猪肉干以“苗家特产”包装袋散装秤重冒充牛肉干销售,共计销售1.1公斤价值2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丹寨县吴某销售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件
2025年4月,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丹寨县值得百货店吴某(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熔岩慕斯(巧克力味固态食品)预包装食品涉嫌感官性状异常和腐败变质。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销售的食品存在腐败变质,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黎平县某连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黄精食品案
2025年4月,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购买黎平县某连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黄精食品没有按规定标注“婴幼儿、儿童、孕妇、乳母不宜食用”警示语和食用限量,涉嫌违法。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的黄精预包装食品未在其标签上标注“婴幼儿、儿童、孕妇、乳母不宜食用”警示语和食用限量,当事人行为与贵州省黄精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2/ 053-202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在贵州省内生产黄精就要符合该标准)相悖。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孟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从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孟某销售的“杀菌型乳酸菌饮品、AD钙乳饮料、嘴乐多儿童成长型乳饮品”等18个品种食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猎兽能量饮料”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黎平县幸福湾成人用品店经营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2月,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黎平县某福湾成人用品店购买产品(海狗王1盒、红钻伟哥1盒)“红钻伟哥”经自行送检后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有11个品种食品标签、说明书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的11个品种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的规定,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的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